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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39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二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楊鈊如

吳尚彥蔡發仁洪秀賢楊永隆王潤身王潤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馥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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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