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四號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受償額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五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八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吳 麗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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