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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聲 請 人 袁靜如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一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一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惟該裁定係以聲請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七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