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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六號聲 請 人 魏高明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本院確定裁定而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揭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合先敘明。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二月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九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