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五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民宗等間請求給付代位費用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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