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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五號聲 請 人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李舜民上列聲請人因與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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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