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九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月三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前揭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無非執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六○號准予訴訟救助裁定為據,但此裁定迄今已逾四年,不足以釋明其現仍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籌措款項以支付聲請再審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蔡 烱 燉法官 吳 惠 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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