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三號聲 請 人 謝東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老仁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重家上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許恒輔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家救字第一八二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詹 文 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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