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台聲字第312號聲 請 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楓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312號),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又聲請補充判決,須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第233條第1項規定即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台聲字第312號裁定,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裁定,惟該裁定係以聲請人未遵期依命補正之裁定預納裁判費,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核無顯然錯誤或就聲請人請求事項、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