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二號聲 請 人 曾華苓上列聲請人因與許喻琅等間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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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二號聲 請 人 曾華苓上列聲請人因與許喻琅等間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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