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張魁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巫美蓮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林 大 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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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張魁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巫美蓮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林 大 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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