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二號聲 請人 即再 審被 告 美商 SilRay Inc.法定代理人 Yang Zhong(April Zhong)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再審原告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再字第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吳 惠 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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