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八四號聲 請 人 詹前辛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國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