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聲 請 人 陳照欽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四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四號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該聲請再審事件因不合法,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依首揭規定,其據以聲請訴訟救助,自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吳 麗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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