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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三號聲 請 人 頌國際音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昇平聲 請 人 証聲音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延榮聲 請 人 天空之城音樂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嘉琦聲 請 人 藍海娛樂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姿元聲 請 人 何繼源

周志華賴麗美章世和曾思銘賴晋楷葉一麟李銘杰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間請求著作權報酬爭議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