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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57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七號聲 請 人 陳寶玉

楊玉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福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七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七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寄存送達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分經聲請人楊玉章、陳寶玉於同年月十六日、十七日領取。乃其等遲至一○四年二月三日始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扣除在途期間,已逾三十日法定不變期間,經本院另件以不合法為由,駁回其等再審之聲請,依上說明,聲請人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之聲請,自屬不能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謝 碧 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