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九號聲 請 人 謝諒獲 未載住居所上列聲請人就袁靜如與陳鄭垚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四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再審,為當事人要求法院就已確定之終局裁判更為審判之行為,僅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或得承受訴訟接替當事人之人始得提起。查聲請人並非本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四號裁定之當事人,無從就該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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