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九○號聲 請 人 謝諒獲 未載住居所上列聲請人就袁靜如與陳鄭垚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再審抗告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並非袁靜如與陳鄭垚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再審事件之當事人,雖多次聲請閱覽卷宗,惟未提出經當事人同意之證明,亦未釋明有如何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卷宗,自不應許可。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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