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宗達
劉吉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勞務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林宗達、劉吉雄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各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謝 碧 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