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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聲 請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仁壽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沈連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三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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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