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五八號聲 請 人 廖啟清
廖啟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四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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