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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66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四號聲 請 人 楊玉章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三十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四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四月八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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