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七六號聲 請 人 林王素娥
林 文 雄林 文 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臻儀等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七一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所提出之再審聲請被駁回確定時,法院即不應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裁定停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司執字第四四一二三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惟查上開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案認該聲請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蔡 烱 燉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沈 方 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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