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九號聲 請 人 陳淑芬上列聲請人因王金平與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間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始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倘於前訴訟程序中業經法院駁回其參加而未參加訴訟者,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查聲請人雖於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四號王金平與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間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事件,為輔助國民黨,聲請參加訴訟。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九號裁定駁回。則聲請人於上開事件既未參加訴訟,其對本院就該事件駁回國民黨上訴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蔡 烱 燉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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