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四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八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就本院前揭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因長期病痛,且遭相對人拍賣資產,致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雖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一○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診斷證明書、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執行命令等為證,然此均不足以釋明其窘於生活而缺乏經濟信用,依上說明,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蔡 烱 燉法官 吳 惠 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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