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九號聲 請 人 游勝韃律師(梁志賢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梁志賢與大澤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聲明異議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八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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