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三號聲 請 人 黃秋菊
劉福享劉家倫上列聲請人因與黃國修等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一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八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光 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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