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九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清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姣安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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