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五五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九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七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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