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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86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六○號聲 請 人 陳漢卿

杜墨松魏耀興鄭玉琴范振富李健忠唐樹華盧品宏廖國欽周美麗賴穎智廖童生張銘浴廖民權柯聰榮林耀彬朱兆傑陳文成胡億欣鄭朝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存款利息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蔡 烱 燉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