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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一號聲 請 人 劉古梅妹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炘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未預納裁判費,因其前訴訟程序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乃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提出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三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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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