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六號聲 請 人 李念慈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淑敏間請求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及書記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一號),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又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即明。而此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且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一號裁定,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裁定,惟該裁定係以聲請人未遵期依命補正之裁定預納裁判費,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核無顯然錯誤或就聲請人請求事項、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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