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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81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一六號聲 請人 即被 上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政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林純艷間請求排除侵害回復原狀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謝 碧 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十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