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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七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詹惠安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間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光 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