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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94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四五號聲 請人 即被 上訴 人 迴龍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如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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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祺雄律師劉法正律師聲 請人 即被 上訴 人 永世隆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如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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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祺雄律師劉法正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歐陽傑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再審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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