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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99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七號聲 請 人 高金鈴

高依鈴上列聲請人因與祭祀公業高貽椒間請求確認派下員資格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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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