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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一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蔡 烱 燉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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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