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一五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裁定駁回,且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七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蔡 烱 燉法官 吳 惠 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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