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一號上 訴 人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參 加 人 興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瑞璘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被 上訴 人 楊文勤
參 加 人 國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文忠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字第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但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興燁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參加人為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未為反對之表示,惟未據預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九千八百十三元,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李 錦 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