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5 年台上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號上 訴 人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黃秀莊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律師

吳旭洲律師李維中律師被 上訴 人 黃健敏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未受不利之判決,即無上訴權。查兩造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審係廢棄第一審所為關於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之判決,駁回其第一審之訴,並未對上訴人為不利判決,乃上訴人竟對被上訴人部分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一 日

G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