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號上 訴 人 孫文彬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被 上訴 人 馮順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抵押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字第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審非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件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及系爭土地合作契約書第五條約定,請求原審共同被告陳勝男等七人應將抵押保證金新台幣三百萬元返還上訴人,並由被上訴人代位受領,第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之訴,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原審就命陳勝男等人將抵押保證金返還上訴人,並由其代位受領部分,廢棄第一審該部分判決,改判如其聲明,惟就上訴人部分,係以依被上訴人所為聲明,無庸以上訴人為共同被告為由,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上訴。可見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上訴人並未受有不利益,依首揭說明,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自屬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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