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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上字第 65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五○號上 訴 人 尤家華被 上訴 人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毓芹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一○三年度再字第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揭規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聲請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六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依上訴人書狀之記載,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自得不行定期間先命補正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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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