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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上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二八號上 訴 人 西班牙商肯波公司(Camper, S.L.)法定代理人 馬丁.特洛猶斯.佛路沙 Martin.Truyols.Fluxa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律師複 代理 人 方意欣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彥君律師被 上訴 人 林育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民商上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如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並無不利益,即無許其提起上訴餘地。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被上訴人與共同被告亞錡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亞錡公司,上訴人對亞錡公司上訴部分,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六百六十七萬二千元本息,第一審判命被上訴人與亞錡公司連帶給付一百十一萬二千元本息,兩造各就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駁回被上訴人之上訴,就上訴人上訴部分則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部分之判決,改判命被上訴人與亞錡公司再連帶給付上訴人五百五十六萬元本息,則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請求並無受不利益之判決,上訴人仍對被上訴人聲明上訴,該部分之上訴,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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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