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5 年台抗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六號抗 告 人 黃文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案列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聲請台中地院法官王金洲迴避,經台中地院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經台中地院以抗告逾期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對該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案列原法院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九五號,下稱一九五號事件),並聲請一九五號事件受命法官許秀芬迴避。原裁定以一九五號事件已於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而終了,抗告人遲至同年九月九日始聲請許法官迴避,已無迴避必要,因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洵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