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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抗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七六號抗 告 人 魏高明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五一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一○四年八月十二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因未遵期補繳裁判費,原法院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裁定駁回其抗告。抗告人就該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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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