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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抗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九四號再 抗告 人 魏高明

廖秀松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七四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李 錦 美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梁 玉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三 日

v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