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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抗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九六號抗 告 人 吳美池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名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更正,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二年度上字第四一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上字第四一四號判決記載被上訴人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顯有錯誤,聲請更正為「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云云。原法院以: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惟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上揭判決記載被上訴人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名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並無錯誤,自無更正之必要等詞,因而以裁定駁回其更正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至有無當事人能力或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要非聲請更正程序所應審究之事項,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