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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抗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一號抗 告 人 林子淩(原名林艷玲)即水晶有聲出版社

任將達索引有聲出版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郭儀如

何穎怡林志堅林金枝任將達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樹欣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陳明章間請求著作權權利歸屬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五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一○二年度民著上更㈡字第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九十五條所示,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本件抗告人僅對於原裁定命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再抗告),依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