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八一號抗 告 人 吳美池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即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再字第五七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確認相對人名稱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本件抗告人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字第五七六號確定判決關於確認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名稱為「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部分(逾此部分不在本件抗告之列),提起再審之訴。原法院以此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核徵再審裁判費。惟查兩造就相對人名稱為何之爭執係非財產權之訴訟,前訴訟程序亦據此就該訴訟標的核徵第二審裁判費(見該上字卷㈠第一○、一三、一四頁),原法院逕以一百六十五萬元核徵再審裁判費,自有未洽。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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