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二號抗 告 人 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陵雲Ling Y. Wu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六三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揭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八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玆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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